全国人大代表、湖北省财政厅厅长龙正才
政府采购信息报/网:政府采购的监管方式从事前审批审核,逐步走向事中和事后的监管,请您介绍一下,湖北省是如何创新监管方式的?
龙正才:创新政府采购监管方式,强化事中事后监管。我省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。
一是科学划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,合理确定采购范围,提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采购限额标准。2017年省级将货物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2016年的100万元调整为200万元,2018年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2017年的20万元调整到50万元,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,抓大放小。
二是优化审批审核备案程序。省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、采购合同实行网络备案。采购方式变更实行“一揽子”审批,进口产品采购实行要素审核和清单管理,简化程序,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。
三是扩大高校采购自主权。扩大高校科研院所自行采购范围,依法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,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,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项目评审专家,进口产品采购由审核改备案。
四是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,建立信息公开通报机制。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情况纳入省级政府采购执行监督检查范围,推动预算单位全面公开采购信息。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,完善信息发布平台,整合与公共资源交易的信息资源。
五是加强诚信管理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信息查询、使用及管理工作。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、采购代理机构、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制度,推进诚信体系建设。
六是完善投诉处理机制。2017年通过购买法律服务,协调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,形成良好的政府采购救济机制,防范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行政风险和法律风险。
政府采购信息报/网:据了解,湖北省在创新政府采购监管方式的同时,还加强了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力度,请您介绍一下在监督检查方面湖北省都做了哪些工作?
龙正才: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方面,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。
首先,开展省级政府采购监督检查,推进政府采购预算规范执行。印发了《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省级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》,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,随机抽取16家预算部门作为重点检查对象,将检查内容列出清单,逐项对照检查,检查结果上报省政府。通过检查,落实财政部门的监督责任,推进预算单位主体责任落实。
其次,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,规范采购代理行为。根据财政部的总体部署,按照“双随机一公开”的要求,2017年对省本级、武汉市、黄石市、十堰市、荆州市、黄冈市、恩施州、孝感市等地的共计61家采购代理机构2016年政府采购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检查内容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。通过检查发现问题、分析原因,提出管理措施,规范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,检查结果形成报告报送财政部。
再次,开展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,推进集采机构专业化发展。按照《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》,对省政府采购中心2016年政府采购工作情况开展监督考核。监督考核内容包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执行、内部管理、推进改革、电子平台建设等情况。通过监督考核,提出考核检查建议和整改要求,促进集采机构规范化管理。
第四,加强全省政府采购执法督导检查,推进依法监管。结合全省集中采购机构点题督导工作,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各级财政系统依法监管的督导。针对媒体问政反映的政府采购活动问题,对相关地方下发了督导通知,并约谈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相关工作人员,要求依法及时整改,推动全省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依法监管,防范政府采购领域系统性风险,推动各地集中采购机构规范高效执行集中采购项目。
政府采购信息报/网:2018年,湖北省政府采购工作将重点向哪些方面发力?
龙正才:2018年,湖北省政府采购工作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,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按照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和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,围绕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工作理念,深化政府采购“放管服”改革,完善政府采购制度,建立以预算部门为主体,集中采购机构、社会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提供服务和技术支撑,财政部门制定制度和监管的政府采购执行机制。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将具体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。
一是修订完善政府采购制度。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,修订完善政府采购制度。一是完成《湖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》的修订工作。二是结合“放管服”改革要求,研究制定政府采购相关实施意见。三是按照《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》,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规程。
二是强化预算单位采购主体地位。强化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体地位,落实采购自主权。一是强化预算单位在内控制度、需求管理、落实政策、履约验收和信息公开等方面的主体责任,重点是推动预算单位加强需求合规性研究、履约验收组织、内控机制建设及质疑答复主体责任落实等薄弱环节的管理。二是扩大预算单位在选择采购方式、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方面的自主权。三是正确处理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关系,合理规定集中采购目录范围,适当提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。
三是创新政府采购监管方式。创新政府采购监管方式,强化事中事后监管,建立常态化的动态监管机制,加强政府采购与部门预算的融合,将政府采购与其他财政改革整体推进。一是加强政府采购与部门预算、资产管理、国库集中支付及绩效评价的有机结合,对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数据分析,将分析结果服务预算管理。二是厘清责任边界、明确监管范围,清理违规设置的审批、审核及备案事项,推进依法监管。三是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。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,重点检查预算单位内控制度建设、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以及采购政策执行情况;开展集中采购机构年度业绩考核,包括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集中采购机构,促进集采机构专业化发展;开展采购代理机构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,促进代理行为规范。四是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使用的监督管理,建立专家使用反馈机制。五是完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和应诉机制,规范投诉处理行为,重点是加大对质疑处理的监督管理,防范法律风险和行政风险。六是开展对市州工作督导,重点是对依法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督导。
四是推进信息公开及诚信管理。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,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。一是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通报机制,推进政府采购相关主体依法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。二是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制度,强化政府采购相关主体的信用意识和诚信行为,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形成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和“一处受罚、处处受限”的信用机制,运用第三方评估对政府采购透明度、规范性及采购结果等开展综合评价,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,构建诚实守信、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。
五是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。采取积极措施促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。一是研究制定具体的支持中小企业和实体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。二是着力解决政策落地问题,将采购政策支持措施的着力点从评审环节向预算单位采购需求确定、采购方式选择等前端延伸。三是积极为中小企业搭建服务平台,推动政府采购合同预付款,探索利用政府采购合同或订单融资,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实现路径。
六是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。大力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,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监管能力。一是加快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建设,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、政府采购合同实行网络备案,数据统计实行信息化管理,并逐步将采购方式变更、进口产品采购实行网上审批审核。二是继续推进政府采购动态监控系统建设,依托信息化和大数据分析,加强对采购活动的动态监管。三是完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,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现互联网在线随机抽取、自动语音通知、短信提醒及专家使用评价机制。四是完善电子化平台,促进政府采购与互联网融合,探索推动将协议供货、小额零星通用类货物实行电子采购,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。